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 省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依法开展活动, 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技工作 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 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15 10 15  科协工作是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1成部分,属社会公益 性事业。   第三条 科协根据科学发展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 者开展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科技咨询、人才举荐,促进科技 创新与发展、科技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与成长、科技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科协由所属自然科学类、部分交叉学科类社 会组织和下级科协组成。   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 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县以上科协对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工作 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的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设立科协基层组织, 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第五条 科协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科协依法履行职 责,为科协开展各项工作创造条件,并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 1 PDF文本题注有误,更正为:“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5 10 15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科协建立科技创新和科普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 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普设施纳入 城乡建设规划,加 大对科普设施的投入,保障其发挥社会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委托科协管理,并配备必要的专 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 放,不得改变其用途。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经 费有困难的,同级 财政应当予以补贴。   政府对科技类、科普 知识类的媒体、出版物给予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 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长幅度,保证一般预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人均科普经 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 界应当重 视、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人员、经 费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给 予支持和保障,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普、科技创新 等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科学、关 注创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 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的良好风尚。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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