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 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四章 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第五章 师资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南宁市民族教育事业,维护少数民族受教 育的合法权益,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少 数民族和在少数民族聚居与散、杂居的地区(以下总称民族地 区)实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及其基 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育实 行优先照顾、重点扶持的政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 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族教育工 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教育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同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族教育的有关工 作。 2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推广科研成果、解决民族教 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民族地区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 规范文字。壮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壮汉 双语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注重少数民族优秀 文化传统教育。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城市中小学校对贫困、边 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 的有条件的群众自费送子女 到经济发 达地区或城市求学就读。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创造条件,使 适龄少数民族 儿 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民族地区的小学、初中学 生的辍学率应 当控制在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指 标以内。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好寄宿制 学校。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 置有安全、独立的学生宿舍与符合要 求的其他 生活设施。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11-02-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11-02-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11-02-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11-02-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