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条例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 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 用原则。 政府的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将 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1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区域, 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价格政策措 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措施,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价格政策措施的落 实。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 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对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 务价格,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第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调查、成本调查、 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提供有关账簿、单 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客观和完整; 2(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 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 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 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 字迹清 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 经营者 不得在标价 之外加价 出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 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可 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 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不得混合标价。 经营者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使用降价标价 签、价 目表, 如实标明 降价原因、原价和 现价,并保 留降价前记录或者 核定价格的资料,以 便查证。 第九条 经营者 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 低 于成本的价格 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 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 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 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 品、积压商品等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 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 不得有下列 推动商品价格过 快、过高上涨 行为: (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 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 超出正常的 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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