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1年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三章 协商代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协商 第六章 协商保障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与企 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双方依法开展工资 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条例。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 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工 资支付方式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协议,是指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协 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互利 、 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总工会、 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 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第六条 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企 ─ 2 ─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依法订立和履行工资协议。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二)一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最低水平;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协商劳动定额。协 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 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九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 的比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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