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 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建设和运营单位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1 —第三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 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 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 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 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 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 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 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 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五条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 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 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 2 —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 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 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 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 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 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 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 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 展状况相结合。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 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 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建 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 计划。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 项目时,应当 对已经批准 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 明确的轨道 交通车站(含 出入口、通道)、通 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 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经规划 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不 得改变其用途。确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03-25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03-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03-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2011-03-25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