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五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六章 震后安置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 1 —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 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 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 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 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 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 — 2 —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 防震减灾意识。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 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 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 施,并报上一 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备案。 第八条 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 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 之间的衔接, 统筹资源配置, 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 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防震减灾规划公 布实施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 门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 施工作,及 时对规划实 施情况进行评 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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