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2011年3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卫生服务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 1 —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镇卫生院;   (四)村卫生所。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坚 持基层卫生事业公益性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 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 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 划,制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包含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五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卫 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三级医院可以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镇 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逐步推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但服务人口规模超过十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 以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 人 口或者自然村较多的,可以增设村卫生所。   第七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面积、设备配置及 人员配置数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监 督和管理,统筹协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 管理。   发展和改革、 财政、 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土房产、 价格、 民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 组 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层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健康教育、 预防、 保健、 康复、 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 多发 病诊疗等服务。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基层卫生服务工作中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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