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 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的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长春市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12件地方性法规中 50项 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9 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 保护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城市人民生 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 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和个人(农业生产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除外),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 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 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应当 搞好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的行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设施、 设备、 器具 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内节约 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 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2(三)审批、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 , 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 护工作; (五)负责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 (七)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八)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 (九)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节 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长期供求 计划和水资源统 筹规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 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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