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 正 2011年5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发利用、 保护和管理 , 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 的单位和个人及地矿监管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 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发应当实行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应当照顾地方和矿 区所在地群众的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 , 2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 扶持和引导边远贫困地区从事 矿业开发。 第六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 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探矿权、 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 序。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 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规定 申请减缴、免缴。 探矿权、 采矿权除国家和自治区指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招标 、 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资源税、 资源 补偿费。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 采矿权,经批准可以依法流转。 严禁将 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 开采 矿产资源。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05-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05-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05-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05-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