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 条例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 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 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 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 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 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 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 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 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 —— 2 ——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 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 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 目、标准。 第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 围、标准征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 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 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 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 (一)行政机关; (二)其他国家机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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