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 (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介组织的设立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 — 1 —为,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 织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以及对市场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 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 介服务的下列营利性组织: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评估(价)组织; (三)检测、检验、认证、鉴定等鉴证组织; (四)建筑工程等监理组织; (五)法律咨询,信用、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 (六)证券、期货、保险、理财、担保、典当、技术等经 纪组织; (七)税务、商标、专利、广告、房地产、招投标、拍 卖、记账、工商登记、出入境、物流等代理组织; (八)人力资源、婚姻、家政服务、出国留学等介绍组 织; — 2 —(九)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管理 机制。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是中介组织管理的综 合协调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 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 工,做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本条例的 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 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独立客观、平等自愿、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 道德。 第七条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认 真履行行业服务、自 律、协调等职能,制定行业服务标 准和自律规范,提 高中介组 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 水平,促进诚信经营, 引导依法竞争, 维护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进本行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违 法从业的,有权 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投 诉、举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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