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3 挥机构在干旱灾害发生或者发展可能性增大时, 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下列措施: 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启动抗旱预案,采 (一)压减供水指标; 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 (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的工业、服务业等 政府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报告;在旱情缓解或者解 行业用水; 除后,应当及时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 (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的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旱 (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 情预警和预警的降级、解除信息。 量; 旱灾害分为轻度千旱、中度干阜、严重于 (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旱、特大干旱,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六)其他措施。 预奢和IV(四)级、Ⅱ(三)级、I(二)级、I(一)级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标示应急响应措施。 三日前发布公告,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第二十五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灾 挥机构应当在发布轻度干旱或者中度干旱预警 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 后,按照抗早预案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 (一)调度行政区域内水库、闸坝等所蓄的水 调水的原则统一调度抗旱应急水量。其他任何单 量; 位和个人不得调度抗旱应急水量。 (二)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开发新的应急水 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指令发布后,水库、水电 源; 站、塘坝、蓄水池、闸坝、湖泊的管理单位和建有自 (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 (四)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 格执行调度指令。 (五)使用再生水、微威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六条发生特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 (六)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时,省人民政府防汛 (七)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 (八)其他措施。 人紧急抗旱期,并按照省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 应的抗旱措施,同时报告国家防汛抗阜总指挥部。 当报其共同的上一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旱情缓解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 应当及时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报告国家防汛 门。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抗旱总指挥部。 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 并通报有关部门。 中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并建立和完善与抗旱减 第二十四条发布严重干旱或者特大于旱预 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受益者合理承担和社 警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除采 会资助相结合的资金投人机制。 取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应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阜指 — 2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3 挥机构应当根据旱情,会同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 责任: 编制并及时下达抗旱经费使用计划。 (一)拒不承担抗旱减灾、救灾任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旱情预警和抗旱信息 等部门对捐赠的抗旱减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应当 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 (三)撞自调度抗旱应急水量的;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兴建 (四)拒不执行抗早预案、应急供水预案、水量 应急抗旱设施或者添置提水、运水设备的单位和 调度预案和抗旱应急水量统一调度指令的; 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特大干旱灾害时,县级以 设施的; 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使用抗旱减灾农业生产资料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抗旱经费、补贴、物资和设备必须 私分抗旱经费、补贴、物资、设备的,依照有关财政 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 补贴、物资、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站、塘坝、蓄水池、闸坝、湖泊的管理单位以及建有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 自备水源的企业、集体、个人拒不服从统一调度 挥机构应当在旱情解除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和抗旱减灾效益进行分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 析和评估,根据抗旱减灾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相关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旱预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旱应急水 旱应急水源工程管理和维护以及抗旱物资、设备 源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物资储备单位拒不服从统 的储备、补充等工作。 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旱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处 情解除后,将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人年度修复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 侵占旱灾预防和抗旱减灾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引水、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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