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2011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 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 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 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 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 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 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 1 —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 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 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 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 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 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 身活动。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 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 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 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 2 —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 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 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 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 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 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 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 课,并将体育 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 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 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 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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