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1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 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 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 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 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 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 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 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 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 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 则。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 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 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 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 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 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 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 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 同发挥对全市 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 引导和综合调控 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安排的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 从城市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 科 研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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