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4月28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 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 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 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环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 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包括:(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 市总体规划;(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三)中心城区 — 2 —内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市和县(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 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系、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规划区 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作为城市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设用地性质 、 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 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域范围和管理要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为强制性内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内容。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三)新民市总体规划由新民市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06-1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06-1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06-1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06-1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