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四章 服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 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之 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 1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市投资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同胞投 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服务机制,研究和处理台湾同 胞投资的有关事项。   市、区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组织、 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商务、税务、农 业、财政、公安、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 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做好各自管理 范围内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与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 2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下列产业和项 目:   (一)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 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   (六)出口创汇型项目;   (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八)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采 取下列形式进行投 资:   (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 业、合伙经营企业;   (二)在规定的区域内 从事个体经营;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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