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 (2011年6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蔬菜生产和 经营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 ─ 1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基本农田 保护区内划定的商品蔬菜生产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 种(苗)繁育场地。 第三条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政 府扶持、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蔬菜基地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商务、水利、环境 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 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 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 第七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 2 ─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蔬菜基地建设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蔬菜基地 总面积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 0.01亩的标准确定。蔬菜基地 的建设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统筹安 排。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蔬菜基地总面积实行动态监测,并 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九条 县级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保护 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 标准,组织划定蔬菜基地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 , 并由农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按照蔬菜基地建设的 要求,对蔬菜基地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和 配套用房等基 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 造。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 多渠道、多层次投入的 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 预算中安排资 金,扶持蔬菜基地 开发和建设,并制定 特殊政策,引导、鼓励生产经营者对蔬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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