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和管网走廊。 第一章总则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时规划、建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 公共供水管道。 供水事业,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 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 责制。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应当报城市供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 建设。 水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监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 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规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城市供水实行保护水源、合理开发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消 利用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防专业规划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的公共 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 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建设,费用由公共消火栓建设 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专项资金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科 用户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应当向供水企业 学技术研究和管理,对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成绩 提出申请,建设和维护费用由用户承担。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条新建项目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 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已建项目的供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 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出户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合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 规划、水利、环保、房管、公安、卫生、价 施改造。 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 第三章供水和用水 办法。 第十条城市供水经营项目实施授予经营或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 者特许经营制度。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 特许经营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 市供水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 拍卖等方式将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城市供水的特许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要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 6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发的《卫生许可证》。 门,抢修超过二十四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 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和检测制度,设置水质监测点,确保供水水质符 抢修供水设施确需拆除地上建(构)筑物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结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 束后,应当依法予以修复或者相应补偿。 的监测,定期和不定期结合进行水质抽检,并向 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服务规范 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和重大事故、不可抗力等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立供水管网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维修服务网 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供水管网的服务水压应当 点,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 符合国家标准。 服务。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 的原则确定,并依法实行听证制度,报有权机关 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 批准。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列人城市计划 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供水管理,按国家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核定用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 水定额。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计费。 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 第十九条工业用水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 接连接。 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不断 第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禁 第二十条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增加用 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恢复用水以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 及更名过户的,用户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供水企 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防止水质 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污染。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将 的,可以书面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 清洗、消毒的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检,确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向用户公布。 七日内告知审查结果。 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 开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增加用水容量的 府制定。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费用。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供水企业对超负荷用水的管网应当进行改造,用 因1.程施.1.或者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户应当予以配合。 的,应经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 :十四小时通知用广;因发生灾街或者紧急事故 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 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间时通知用户, 水合同;本办法实施前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 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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