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201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 1 ─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共客运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客运是指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 客运。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轨道交通、轮渡和长途客运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客运的行政主 管部门。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 称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 内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规划、城市管理、 环保、国土、审计、价格、旅游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 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客运 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本市坚持公交优先原 则,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在财政 补贴、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以及公交 ─ 2 ─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客运纳入综合交通发 展体系,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城乡公共客运一体化 发展,整合城乡客运资源,优化客运网络衔接,完善配套基础 设施,形成城市、县乡、镇村公共汽车以及其他客运服务有机 衔接的城乡公共客运体系。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公共客运智能化,逐 步建立线路运行系统、综合查询系统、服务信息系统,方 便公 众了解公共客运信息,合理安 排出行。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共客运 企业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低 碳化经营,推 广应用新技术、 新设备、新能源,提高运营 效率, 为公众提供安全 舒适、方 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鼓励公共客运经营者配置一定 数量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本市公共客 运发展规划和公共客运设施 控地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 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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