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1994年8月19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1997年10月 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11年5 月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1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和人民生 活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保证电力安全运行,规范电力管理秩 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 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 使用、用户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 全、有序、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2解决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 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 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住房保障管理、 价格、市政公用、质监、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 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电厂和电力 设施建设,其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程和技 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用电的权利,有权举报和制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2011-07-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2011-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2011-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2011-07-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