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 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 制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 民。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 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 意识,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 权益的自觉性。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 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 1强针对性、实效性。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 导,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 宣传教育的重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 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宣传法律法规,总结推广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经验;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有 关具体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 学习规定的法律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开 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类主题活动,并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 费保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行政执法 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 2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使学校的法 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的市 场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 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口与计划生 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 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 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 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 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 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 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 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 (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 过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 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新闻网站应当制定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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