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 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 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 第一章总则 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 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 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 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 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 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 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 风尚。 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 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 3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二)颁发奖金; 第二章确认 (三)记功;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 (四)授予荣誉称号。 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见义剪为,应当遵循公 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 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 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 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授予。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 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 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 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 起二年内提出。 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应当向社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 会公开。但受表彰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 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 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 第四章•保•护 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 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 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 地县级公安机关。 清楚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 确认决定。 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 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给 绝或者拖延。 见义勇为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 第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 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垫付。 申请人对见义勇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三个月的,所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 会,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暂付医疗机构的 第三章奖励 垫付款及继续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 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 项或多项表彰奖励: 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 (一)通报嘉奖; 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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