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黔 南 布 依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旅 游 发 展 条 例 (2011年 准) 第 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 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 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 特色。 第 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发展。 第 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 财政预算,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 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旅游业。捐赠资金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列入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旅 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 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 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游发展重 大事项的执行。 第 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 一)负责旅游综合协调具体工作; (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重点项目规— 3 —划和旅游线路规划; ( 三)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促销; ( 四)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 五)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旅游发 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 六)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 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 七)监督和检查旅游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 ( 九)推进旅游发展信息化建设。 第 八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交通、住房和 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民族宗教、卫生、农业、林业、水利 、 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旅游业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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