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03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湖北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长 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 3月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金融 1  第五章 社会发展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长阳土家族聚居区为基 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下设乡、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龙舟坪镇。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 治权。   自治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2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 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民族团 结、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 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 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 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本级人民 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 规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 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 背宪法、法律的 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 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指示 时,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地 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 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 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 事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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