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2日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 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 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 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 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 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 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 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 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人事业所需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 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 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NO.1920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残 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疾人康复纳人全科医生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 务业纳人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 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 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 人康复训练。 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 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 予重点扶持。 机构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 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 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 据库。 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实施零至六周 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 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 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中有康复需 求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减免 第二章‧康‧复 基本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所需费用或者 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 复工作纳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 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练费;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可以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据其家庭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残疾人年度康 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并将康 第三章•教育 复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运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 教育纳入教育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 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 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 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 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 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的增加逐步增加。 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二十条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残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有计划地设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在 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在社区 设立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在乡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 卫生院、村卫生室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组织 设残疾人康复教育学校,接收不适宜在普通教 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 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康复、养护 服务 和教育。 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NO.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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