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 1的合法权益,促进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 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 、 海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交易会展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等 园区,加强产业投资引导,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台湾同 胞到本市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 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 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 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 2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 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不涉及国家 安全的各类产业和项目。优先发展下列产业和项目: (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 (三)新材料、新 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 节能环保、 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现代物流、金融保 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 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效益农业、生 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 现代农业产业; (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 升项目; (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 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 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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