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3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15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2004年11 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1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 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市房地 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国 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和实施开发管理的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 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 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环 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 2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规划、 国土资源、 工商、 建设、 物价、 质量技术监督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 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 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 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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