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 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 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 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 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 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 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 定。 第六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 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2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 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 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 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 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 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 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 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 的总体规划,由市 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 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应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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