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 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 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 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  — 1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 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 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 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 和经济发展; (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 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 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 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 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 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  — 2 —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 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 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 安,维护本村的稳 定; (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 并提出建议; (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 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村民 的意愿,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 原 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 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 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