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第一百二十七号)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 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将防震减灾工作 纳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民政府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配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及群测群 防工作等落实情况,应当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并逐步实现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地震专门工作 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25 - 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 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防 震减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 听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 人,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维护、既有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及加固指导、农村 村民住宅和城市社区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业务培训、社会动员及地 震应急演练、地震应急处置及装备、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 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地震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加强地震群测群 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提高捕捉地震短 期与临震宏观异常、报告灾情信息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的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次生 灾害易发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社区、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组织开展群测群防活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抢险救灾体系建设,整合建设投人资源,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贫 困地区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和防震减灾联络(观察)员队伍 建设给予扶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全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 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公民防震减 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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