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章 节能环保 第五章 城市绿化 第六章 道路交通 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 —— 1 ——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 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 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 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 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 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 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 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 2 ——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 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 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 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 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 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 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 点、出租汽车停靠 点、公厕等市政公 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配 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 泊位。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 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 扩建房 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 扩大建筑面积或 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 层等行为。 第十一条 在建 筑工程中 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 再生能 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 计、建设、 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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