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11年8月12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 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 在镇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它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部门管理 、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 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条 例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安、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规划、 环境保护、 卫生 、 工商、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相关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市容、 广播电视、 教育、 文化、 卫生等部门,应当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 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2—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市容环境卫生领域,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 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 、 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 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 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 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对城市管理执法违法行为或者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投 诉,市 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调查,并将调查结果、 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 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市容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 下职责: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09-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09-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09-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09-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