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办法 (1998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1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 的作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 为西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 术进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 转化与推广应用、 科学技术普及等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实行 引创结合、重点突破、夯实基础、支撑发展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 , 构建创新体系 ,建设创新型西藏。 第四条 自治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依法保护知识 产权和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 全社会应当崇尚科学、 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 创造。 第五条 自治区积极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提高公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 2第六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科学技术成果的引 进与推广以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扶持和指导。 第七条 自治区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落实国 家和自治区税收、 金融政策,实施与区域经济发展、 社会建设相 适应的产业、 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 引导企业、 金融、 保险和其 他社会资金投向科学技术创新,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八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科学技术 合作,鼓励区内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与区外的研究 开发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鼓励、 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高层次科技人才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协调。 第十条 市(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科学 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地)、 县(市、 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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