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 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电信业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制度。 二、电话用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 网卡)和固定电话入网、过户、装机、移机、变更等电信业务,应 当向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电信运营企业应当 对用户名称、住址、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域名注册、 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 备案,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使用在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注册网站提供的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网络 1游戏等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份信息。 三、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于 2012年1月1日前告知未进行真 实身份登记的电话用户,自 2012年1月1日起60日内到电 信运营企业补办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 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 务,紧急呼叫服务除外;暂停服务满 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 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终止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运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登手续的,由其主管 部门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四、电信运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经营者在办理电话用户真实身 份登记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对证件 进行认真查验、如实登记,并留存用户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含电 子复印件)。 电信运营企业的委托经营者不能达到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要 求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委托其代办相关业务。 电话用户无身份证明或者拒绝真实身份登记,使用假冒、伪 造、变造证件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电信服务手续或者 提供电信服务;发现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的,电信运营企 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五、电信运营企业在终止电信服务后,应当对被终止的电话 2用户登记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为 1年。 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 网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 等在提供网络公共服务时,应当如实登记用户的真实有效身份 信息。 七、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提供论坛、博客、微博客、搜索 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 业务,应当向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业务 申请。 提出专项业务申请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所需的真 实有效信息。 八、互联网用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网 吧、宾馆、酒店等 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 经营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 核对、登记。 九、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 目的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记 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 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 录上网用户的上网 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 录备 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机关依法查 询时,予以提供。 十、公安部门应当 建立电话用户和上网用户身份信息查 询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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