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六章 开发利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 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 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 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 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 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 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第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 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 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 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 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 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 重大问题。   第六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 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 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 面的支持。   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 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 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漓江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11-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11-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11-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11-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2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