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200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 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公布 自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11 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 1理和调解以及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 ,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以 下称专利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专利保护工作。 科技、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 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 ,用 于资助本市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 ,扶持专利技术在本市 的转化。   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 及,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引导企业、事 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 ,为社会提供专利 保护信息和其他专利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 ,支持 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 ,教育和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开发项 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对可能形成的发明创 造需要申请专利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明确专 2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及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 施。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质量以 及专利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 心等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评估等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 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 册的有关情况抄送专利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 利中介 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不得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认为专利权受到侵犯 的, 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 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可 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本规定第十 条所列的 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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