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 1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国家出资企业 的国有资产进行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 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以及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 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 国 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应当坚持 政企分开、社会 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 自主 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 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考核和责 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 直属特设机构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 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 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对文化领域的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 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 有 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 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 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 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 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 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 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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