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 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 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 源,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统  — 1 —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促 进港口集装箱和散杂货运输的发展,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 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港口投资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港口管理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的港口行政管 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的行政管理工 作。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 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以及海事、海关和检验检疫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 2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 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域经济 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 岸线资源的原则,结合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和 综合运输网等因素编制,统筹考虑区域内港口布局和功能定 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 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 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 价。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 港口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 求具体编制时,应当征求有 关部门、单位和港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经省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 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后批准并 公布实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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