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2011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 1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 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 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 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 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 促进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体 质健康。 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 —— 2 ——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 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 材。 第七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 向学生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 开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以田径 运动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办年度学生单项体育比 赛。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学生运动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体育比 赛;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日常学生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 育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以室外活动为主,加强体能练 习,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 取适合青少年特 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 指导学生开展体育 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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