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6月26日重庆 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 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会议修订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1月25日重庆 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 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 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 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 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 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 基本职责: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 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 护职工劳动权益; — 2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 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 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 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 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 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 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 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 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 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新建单 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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