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1月25日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 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失业保险 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 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 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 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 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 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 2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 险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 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 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孳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11-11-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11-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11-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11-11-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8:2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