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查禁赌博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查禁的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依照 本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实 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 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 — 1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或者开 设赌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 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理。 第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资金或者 其他条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巨大 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 (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 的。 第十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保健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内的聚众赌博 — 2 —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 罚款。 在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 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 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三) 明知是赌博 而提供资金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第十二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 轻、减轻 或者不 予处罚: (一)主动 向公安机关 如实陈述自己的赌博行为, 且表示 悔改的; (二)检 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不 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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