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 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被转移、隐匿、 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银行利息加收滞纳金”。 三、《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承运人拒绝接受处罚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其车辆运行的 措施”。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查封或者扣押"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处以该物品价值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与该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款。 四、《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品”。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封存计量器具"。 将第十条中的“逾期不改的,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 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设备"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六、《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一23一 行”修改为“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开通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影响高速公路运营 管理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仍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专业机构代为开通,有关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者承担。” 七、《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 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除因不 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 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 可以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限期予以改正。”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八、《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强制清除"修改为“予以清除”。 船员证件”。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对抗缴水路交通规费的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滞留船舶,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滞留船舶满一十日以上,船主既不接受 处理,又不申诉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滞留船舶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滞 纳金和滞留船舶费用后,其余额返还船主。” 九、《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扣留”;将该条第三款中的*可以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品"修 改为“对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品,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十、《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销售、经营、加工、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 删去第十九条第四款中的“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批准扣留其运输工具”。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应发给当事人扣留凭证,并书面通知货主 或承运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接受处理;删去该条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的“及其运输工具”。 十一、《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封存"修改为“登记”。 一 2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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