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 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 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 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奖励工作,并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划、考核工作。 2  工商、公安、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 消费者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 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必须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未纳入计划的,不得 组织实施,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统一部署的;   (二)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   (三)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的。 第六条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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