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 第五章 林木种子经营 第六章 林木种子质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子资源,规范林木品种 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 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 子质量水平,推动林木种子产业化、良种化,促进林业的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的选育、林木 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以及林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 作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实施林木种子工 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林木种子质量 2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 (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植物新品种 (林业部分,下同 )的保 护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 和良种繁育、推广; (七)有关林木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 机构负责林木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科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协助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 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并将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 员和财务上分开。 禁止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林木商品种子的 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试 验、推广和使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的选 育、推广和使用,保护和繁育珍稀品种。对在林木种子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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