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7年11月12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 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 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11年1 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 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 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 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 定,违反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 2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 包庇、 参与不正当竞争行 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商会、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协 助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行业不 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本市鼓励、 支持、 保护正当竞争。 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以及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 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 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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