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广 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1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印刷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拆解业; (七)机动车专项维修业; (八)开锁业; (九)寄卖业; (十)旧货交易业; (十一)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其他行 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 罚相结合的原则。 2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在 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治安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特种行业许可的材料进行审 查,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二十日内作出准 予行政许 可决定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件; 不符合条件的, 依法作出 不 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决定,并 说明理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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