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3年12月6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11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 2011年12 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三章 监察的内容与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社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 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处罚的行政 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专门机关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力资源和 2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所属的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 作。   公安、 工商、 财政、 税务、 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 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劳动 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 为,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提请部门。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申 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信访举报接待室,及时处理申诉、 检举、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保 密。 第八条 市、 县(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章 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 履行下列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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