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育教育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 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 1 ─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 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 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 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 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 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 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 、 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 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 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 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 ─ 2 ─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 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 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 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 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 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 验丰富的公办 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 在 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 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 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表彰。 第二章 保育教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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