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2003年1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等二 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以及与邮政有关的活 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邮政管理工作;设区的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管 理部门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 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 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2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 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 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并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减征、缓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补助费。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开发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 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邮政局(所)和 邮政设施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邮政管理部门参 加。   第九条 机港口以及较大的车站、医院、大专院校和宾馆 内,应当设有 办理邮政业务的 场所,并为邮件 装卸、转运、 投 递作业和邮政 车辆出入等提供方 便。   第十条 邮政企业在公共 场所、社区和 其他方便群众的地 方设置邮政信 筒(箱)、邮政 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 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市 道路占用费。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 办公楼、居民住宅 楼及其他公共 建筑物,应当在地 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者安 装标准信报箱 (信报箱间、群、亭),与建设 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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